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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医保患,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23-03-25 09:15:21来源:网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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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8 来源: 医政医管局

国卫医发〔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医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我们制定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22年2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国家医保局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各地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国家中医药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简称质控组织)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各级质控组织应当加强本地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地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

  第九条 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检查检验的质量控制,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

  第十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合理诊疗,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


第三章  互认规则

  第十一条 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第十二条 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第十五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第十七条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质控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结果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一)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

  (二)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情形,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查阅、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作考核,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制定实施方案,推进检查检验结果跨省份互认。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18 来源: 医政医管局

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为做好相关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分为7章39条,分别从组织管理、互认规则、质量控制、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各项要求进行了明确。《管理办法》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同时,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医技检查结果互认,医院要“忍痛割爱”,绩效激励怎么办?

2022年2月18日,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以下简称《互认管理办法》)挂网发布,成文之日是2022年2月14日(情人节)。检查检验收入对医院来说“爱的死去活来”,政策明文规定绩效不让与检查检验收入挂钩,部分医院为何“暗度陈仓”挂钩,因为何故?增收弥补医疗服务技术收入较低的增收驱动,增加绩效的缘故。突然面对检查检验互认变故,医院要“忍痛割爱”,绩效激励如何办?是鼓励多做还是少做检查检验,医院收入如何代偿实现?都摆在医管者面前。

1、情人节巧合

2022年2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时间的巧合,成文日是“情人节”,发文日是2月18日。

缘份是不变的归依

相思是不舍的恋依

爱检查检验诊断能力

情思带来的经济收益

政策推动倒逼

今要忍痛割爱

虽然依依不舍

相爱追求不移 

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控费降本增效激励



2、 医技检查检验为何引发国家的高度关注

药品零加成、耗材零加成,已经切断了医院“以药补医”和“以材补医”的收入渠道。药品耗材集采改革进入了轨道运行,异军突起的医技检查收入占比过高,患者医疗费用增幅过快,推动“看病贵”,引发国家的高度关注。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明确提出,完善医疗机构绩效分配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不得设置可能诱导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指标并将其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要求,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鼓励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分配的考核指标,使医务人员收入真正体现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

3、 医院为什么对检查检验“爱得死去活来”

医院为什么对检查检验项目“爱得死去活来”?医院为什么争相购买大型医技检查检验设备?医院为什么绩效采取项目点值激励(RBRVS)或成本核算激励?卫生经济规律是绕不的“坎”。

第一,医疗收费价格定价不合理因素推动医技检查增收驱动

传统按项目付费制度下,由于医疗技术服务收费定价不能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医技检查检验项目物化劳动,定价相对合理,通过提高使用率,可以获得额外的收益。基于此,医院争相购买医技检查设备,既可以提高诊疗能力,关键还有收入补偿的因素。因此,医院绩效不约而同的都会激励“检查检验”增收。

第二,药品耗材利润切断推动医技检查增收驱动

医院在切断药品、耗材收入源,一些地方财政补助不到位,以及医疗收费价格调整不到位,“侧支循环”让医院通过医技检查收入实现补偿,

第三,考核药占比不合理驱动做大分母增加医技检查收入

考核药占比公式,药占比=药品费用/医疗收入,从公式可以看出,要降低药占比要考虑,缩小分子还是增大分母问题,最容易和简单的就是,放大分母,由于医疗服务收入项目少而且需要提高技术才能获得,短期内最容易的就是,多开一些医技检查,既可以增加收入,还可以完成药占比考核目标任务。

第四,举证责任倒置推动多做检查检验项目

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医生需要负责举证责任,为了防范医疗纠纷和防范事故,医生尽可能把能做的检查检验不遗漏。

第五,绩效核算激励推动检查检验增收

绩效核算公式一般,结余=医疗收入-成本,从公式可以看出,要增加结余有两个思路,增加医疗收入或降低成本,由于许多刚性成本降低困难,例如人力成本、医疗设备升级和环境改善的折旧成本,药品耗材成本由于利益相关降低意愿不高,最好的办法就是增加医疗收入,要增加医疗收入,又回到医疗服务技术价格偏度不能弥补成本,多开医技检查增加收入成为最好通路,虽然医院给科室算医技检查收入按照比例拆分,也比增加医疗服务收入比较容易。

第六,医保支付结算制度驱动

医保支付结算参照的是按照医疗项目数量的多少,医院少做项目,就不能得到医保支付,经济驱动促使要多做医技检查项目,才能获得医保较多的支付。


4、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目的: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章节:《管理办法》共分为7章39条,分别从组织管理、互认规则、质量控制、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各项要求进行了明确。

第一章  总则,共四条。第一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二条,检查结果和检验结果名词释义;第三条,使用范围;第四条,互认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共6条。第五条,发文四部门分管负责;第六条,各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第七条,各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结果互认质控;第八条,医院加强信息化建设和互认管理制度制定;第九条,医共体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第十条,医务人员行业自律能认尽认。

    第三章,互认规则,共11条。第十一条,有统一技术标准;第十二条,互认范围;第十三条,互认标志统一为HR;第十四条,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第十五条,确认公示互认项目清单;第十六条,鼓励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第十七条,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不得重复检查;第十八条,符合互认条件的不得另外打包收费;第十九条,明确6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第二十条,鼓励检查检验科室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第二十一条,加强医患沟通,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



    第四章,质量控制,共5条。第二十二条,设备试剂符合相关要求;第二十三条,质控纳入科室负责人目标管理;第二十四条,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第二十五条,半年一次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第二十六条,抽查工作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

    第五章,支持保障,共5条。第二十七条,卫健主管部门加强辖区检查检验能力建设;第二十八条,明确三条收费保障;第二十九条,医保支付改革支持;第三十条,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第三十一条,医保支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共5条。第三十二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权;第三十三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作考核,依法追责权;第三十四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信息化实施检测;第三十五条,检查互认纠纷各自承担;第三十六条,违规造成不良影响,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3条。第三十七,明确各地卫健主管部门负责;第三十八条,鼓励跨省份互认;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5、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收入补偿渠道



虎年虎威,2022年,是医改深化改革的元年,随着医保DRG/DIP打包付费改革启动,为医技检查互认创造了较好氛围,明确了互认收入补偿的4个渠道:

第一,收取诊查费

《互认管理办法》规定: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

 第二,加收会诊费

《互认管理办法》提出,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第三,实际收费

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第四,医保补偿

《互认管理办法》强调,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

从以上四个渠道分析,第四医保补偿模式,推动检查互认成效最有效的方式是医保支付,少做检查医保只要支付,医院从检查互认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纯收益,必然会大理推动和支持,第三方检查检验“共享中心”模式将会异军突起,各家医院就会减少效率不高的检查检验设备购置和投资;第三补偿模式实际收费,成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最难推行的制约因素,医院绩效不变收入驱动性必将不减,都会找各种理由需要重新检查;第二补偿模式,加收会诊费,关键会诊费的收益,没有实际检查收费收益高,效果很难达到;第一补偿模式,不属于增量,到医院看病看检查单,是需要先挂号缴费才可以看病。

6、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需要绩效考核配套

《互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

面对检查检验互认,对医院提出了较大挑战:医院医技检查收入差不多占到25%左后(估算),按照可以互认的20%测算,诊查费本来就有,医院医疗收入大幅下降,补偿渠道有限,医院绩效如何办?三大问题摆在面前:

第一:是激励检查互认回归合理检查?与时俱进。

第二:是激励检查增加收入?如何规避政策风险。

第三:医保对检查互认如何调整价格和分配预算?



绩效考核改革要协同配套

单靠说教很难持续有效,绩效配套立竿见效,医院需要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从激励“多做项目”多得绩效,转变为“合理检查”多得绩效转变。激励对于住院医技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用“成本节省”绩效指挥棒驱动。

    第一:新绩效如绩效绝对不能实行单项提成

国家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高压倒逼。绩效绝对不能单项提成,需要面对政策风险和医保DRG/DIP改革成本增加的双重风险。

第二:新绩效改革按照项目点值激励

DRG/DIP预付费改革,对每个病种组设定了收入上线,从医院经济角度来说,不能激励多做项目,改革按项目点值(RBRVS)计算绩效。

第三:新绩效门诊激励要微调

新年伊始,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关于抓好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意见落实的通知》,设置“三级公立医院门诊人次数与出院人次数比”考核指标,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强基层依然是重强音。因此门诊绩效从激励量效到提质激励转型。

第四:新绩效激励要前移

新绩效要激励精细化运营管理,从医技检查设备购置入手,构建医技检查检验“利益共享中心”,绩效引导驱动诊断会诊,利益分享,提高设备利用效率。

    第五:新绩效住院要驱动“提质控费降本增效”

借鉴誉方医管《DRG/DIP病组分值法和成本贡献法积分绩效模式》,围绕“学科贡献度、控费降本贡献度和患者满意度”,激励对于住院医技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用“成本节省”绩效指挥棒驱动。



7、医院“忍痛割爱”一起向未来

现在医技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要切断“以检查补医”的渠道,需要医院“忍痛割爱”,“腾龙换鸟”医改新时代较大挑战。

第一,规避政策风险 

围绕一切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讲政治,顾大局,政策倒逼公立医院公益性和医疗自然属性回归,随着各地对虎年政策将会更加发力。随着各地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推进,政策风险“不期而至”。

第二,防范经济风险 

医保对门诊和住院的检查检验互认界定,支付政策一旦发力,医院医技检查收入将会面临变异。医院如何防范医技检查收入下降带来的冲击,出路只有一条考实力。随着药材集采改革、医技检查互认及巡查推行,腾龙换鸟改革必然推动医疗技术服务项目提价进程,特别是医保DRG/DIP支付改革,少做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由成本变成了医院的收益,需要更加关注。

第三,利益共享模式  



面对压力医院要精细化运营管理,从医技检查设备购置入手,构建医技检查检验“利益共享中心”,绩效引导驱动诊断会诊,利益分享,提高设备利用效率。



8、检查检验互认“来世今生”

2006年2月24日,原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明确,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提出,在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都具有重要意义。指出,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要逐步进行整合,严格控制大型医疗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2009年5月31日,原国家卫生部印发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对全国省级以上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提出, 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推广预约诊疗,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缩短群众就医等候时间,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改善就医环境。

2010年6月29日,原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强调,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工作。

2012年5月4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408号),检查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情况。各地是否按照《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8号)的要求,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下级医疗机构认可上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强调,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推动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

2015年0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要求,整合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开放。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消毒供应机构和血液净化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以及医疗机构与独立检查检验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指出,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鼓励地方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2016年9月25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技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覆盖检查、检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室内质量控制,配合做好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促进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2016年7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号),《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指出,在质控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学检验实验室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鼓励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由医学检验实验室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检查检验服务。鼓励医学检验实验室形成连锁化、集团化,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

2016年7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6号),设置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对于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具有重要作用。在质控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学影像诊断中心间检查结果互认。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由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鼓励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形成连锁化、集团化,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

2016年7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5号),设置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对于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具有重要作用。在质控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病理诊断中心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鼓励病理诊断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在保证生物安全和诊断质量的前提下,由病理诊断中心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病理诊断服务。鼓励病理诊断中心向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

2019年6月10日,国家十部门《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健康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明确,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支持三级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共享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形成全社会医疗合作管理体系,有关服务协议可以作为社会办医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条 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2020年12月29日,国家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强调,推进检查结果互认。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开展医疗检查的质量控制工作,原则上医疗质量控制合格并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查项目,医疗机构间要稳步实现结果互认。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可联合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逐步实现跨省域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促进检查资料共享。医疗机构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存储和传输。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查资料数据库或“云胶片”等形式,推进检查资料共享。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面向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标准独立设置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并统一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检查资料共享。医疗机构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存储和传输。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查资料数据库或“云胶片”等形式,推进检查资料共享。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面向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标准独立设置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并统一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2021年7月13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明确,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可以有效提升医疗机构运行效率,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有利于提升群众就医体验,打造优质高效的就医环境。强调,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鼓励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分配的考核指标,使医务人员收入真正体现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




名词解释:

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

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昆明皮肤病专科医院开院于1994年,集医疗、科研、教学、制药于一体;贯彻“名医、名科、名院”的发展构思,现有本省副主任以上职称专家22人;每周末均开通北京、上海专家门诊,柔性引进协和、西京、北京中日、清华附一院、上海九院等高端医疗专家12人;15种自研、自产皮肤专药全部纳入医保名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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